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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23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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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打算购买第三套房,但北京颁布楼市新政,三套房无法贷款,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退房。日前,海淀法院判决称,楼市新政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判决解除合同。此案为北京楼市新政后首例解除购房合同案。
卖方坚持要求执行合同
今年4月12日,宋女士、张先生在麦田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宋女士位于海淀区蓝靛厂一套房屋,双方约定价格为555万元。签约后,张先生支付定金15万元。
双方签订合同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控制房价上涨的政策,其中北京暂停了第三套住房贷款发放。张先生和妻子马女士名下各有一套房产,张先生申请贷款遭拒。
张先生认为,因无法办理贷款,自己已无力购买房子,要求解除合同。
卖方宋女士则坚持要求执行合同。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贷款政策变化属于情势变更,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宋女士之间的房屋合同,宋女士返还定金。
法院受理多起类似案件
承办此案的海淀法院民二庭法官表示,张先生家庭住房套数已达两套,属于《北京市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通知》中暂停发放贷款之情形。该情形属于政策变化所导致的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张先生在买第三套房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对张先生明显不公平。
法官称,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如定金等),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所以张先生要求宋女士返还定金,应该支持。
据了解,北京楼市新政后,5月份崇文法院受理首起买方要求解除合同案,目前北京各法院已受理多起类似案件。
海淀法院此次判决为首例因无法贷款判决解除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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