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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规定副科级以上插手房地产可开除
 
发布时间:2010.07.2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适用副科级以上人员 39种干预行为要受处分

  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如违规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情节严重将给予开除处分。监察部、人保部日前印发《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已开始施行。适用对象为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也适用。

授意暗示干预工程建设将被处分

  规定明确,“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指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其中,公务员违规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的具体行为包括: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其他违规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

  如果副科级以上公务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规定列出39种具体行为表现

  记者从监察部获悉,规定共列出违规插手干预的9个方面、39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各自明确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除了干预房地产开发经营外,规定还列出了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

  此次在此前中央纪委印发解释的基础上,作出了明确的行政处分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只要实施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为,就应受到处分”。

未受贿但造成较大损失也问责

  规定明确,如公务员未索贿受贿、谋取私利,但只要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给本地区、本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就将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另外,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应给予党纪处分,移送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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