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许昌市中院查封的徐州泰山绿色家园4、5两栋楼共48套住房,其中约有一半的住房业主已经入住。
千龙产经徐州讯(记者 蒋毅坤)现年57岁的吴爱莲是江苏徐州某工厂的退休职工,两年前她与老伴购买一套位于该市泰山绿色家园小区的新房,以此安享晚年。然而自从搬进这栋新房后,他们的日子过得并不快意。在这期间,他们的房子遭遇了4次拍卖,虽然每次都以失败告终,作为业主吴爱莲说她每天都惴惴不安。
同比业主而言,徐州裕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裕朗公司)似乎也陷入了谜团之中。2008年9月,该公司开发的徐州泰山绿色家园中有48套居民房突然被查封。而更奇怪的是执行查封的却是千里之外的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当时就很奇怪,地产开发有很强的地域性,我们跟许昌相隔那么远,没有经济往来,怎么突然来查封我们的房子呢?”裕朗公司副总经理田玉林对记者说。
而对这突如其来的查封,田玉林认为这应该和一桩裕朗公司闻所未闻的担保有关。
子虚乌有成“担保人”
许昌中院是依据(2008)许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来执行这次查封的。
记者看到了该民事调解书(复印件)。调解书载明:2006年3月6日,河南省许昌市居民李少甫与徐州市金万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通过自行协商,形成欠款3544300元。但金万达公司未能在约定的3个月时间内付清欠款,由此产生了按约定月息2.5%计算得出的本息合计5936700元偿还款。
调解书中称,约定的三个月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多次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不向原告支付该款项本金及利息。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地许昌中级人民法院,就依法做出了一审裁定,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后,对金万达公司进行了强制执行。
金万达公司没有付款又无财产可执行,所以作为付款义务担保方,裕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其开发的泰山绿色家园小区的部分住房被依法查封。
“我们根本就不知道这个担保,我们公司也从来没做过这个担保。”田玉林斩钉截铁的说。
田玉林为记者指出了该事件中的破绽:首先,从头到尾都没有看到李少甫金万达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李少甫拿出的《赔偿协议书》在第4条上注明“甲方收回原购房协议及原收款凭据的同时,向乙方开出上述欠款凭据”的条款,但是单凭一份赔偿协议书就换回一份购房合同,怎么看都极为轻率而且令人难以采信。
“从这点,就能看出,金万达从来未与李少甫签订过《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因为如果真有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收回不收回《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对《赔偿协议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这完全是因为,李少甫为了一旦成诉,双方就可能举证质证打下的‘埋伏’”田玉林如此分析。
其次,这份所谓李少甫与金万达公司签订的《房屋赔偿协议书》中,五项条款中并没有具名下列内容:《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签订的时间;房屋总价款;已付房款数额;出卖人应交房的时间;双倍返还的理由(如一房两卖等);损失计算方法及数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款额的总数及期限。田玉林认为,既然是因商品房买卖问题形成的赔偿协议,那协议书肯定写明房子买卖合同何时签订的?单价是多少?总房价是多少?乙方支付了多少购房首期款?又是什么原因让甲方要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是一房两卖,还是甲方将已设置抵押的房屋出售给了乙方等?“只听说过双倍返还定金,谁听说过双倍返还购房款?这太不现实了。”田玉林说。
“ 黑白”股东扰乱裕朗
这起带给裕朗公司巨大麻烦的欠款但保案并不是一起孤立的案件。“一共有15起类似的案子,已经被执行法院驳回了14起,唯独许昌中院的这起案子被执行了。”田玉林说,。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员李随成告诉记者:“这个案子背后就是裕朗公司两个股东的争端。”
李随成所指的股东之间的争端是指在这一系列案件中,以裕朗公司股东、副总经理、法定代理人身份出现的李迎军与裕朗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争端。
然而裕朗公司并不承认李迎军是公司的股东。“李迎军曾经做过公司的法律顾问,所谓的副总经理、股东的身份都是他自己编造的。”田玉林告诉记者。
记者注意到在裕朗公司的相关材料中,李迎军的堂兄李绍才是裕朗公司的股东。然而在2007年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李绍的一份调查笔录中显示李绍并不知道自己是裕朗公司的股东,也并没有对裕朗公司出资,也从来没参与过裕朗公司的管理运营,只是李迎军曾经借用过李绍的身份证。
“当时公司注册的时候由于不允许注册一人公司,所以李迎军出主意说可以借用他堂兄的身份证,以李绍为股东之一注册公司。”田玉林说。于是李迎军的堂兄李绍就在不知不觉中成了裕朗公司的股东。而李迎军由于头脑灵活,经常帮人打官司,所以在裕朗公司创立之初被聘请为公司的法律顾问。
在一些人看来,李迎军是个不简单的人。“他身上最少有八九种证,什么法律工作者证、拍卖师证、评估师证都有。”李迎军的一个同学告诉记者。但是李迎军的这位同学并不知道这些证件的真伪,“他还经常去法院帮别人打官司。”
就是这位前法律顾问,自称是股东的李迎军,让裕朗公司吃了不小的亏。而这一系列事情还是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发现了其中的端倪。“我们法院曾经几乎同时接到9份仲裁执行申请,都是针对裕朗公司和金万达公司的,都是退房引发的债务纠纷。一次来了这么多针对同一家公司的申请,还是不同地方的不同人的申请,这是很少见的。”一位参与当时工作的徐州市中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把文书发到裕朗公司,裕朗公司把文书退回来了,而这个时候,李迎军主动找到我们,把文书拿走了,这就更奇怪了,主动承认债务的太少见了。”
随后,裕朗公司和金万达公司以仲裁程序中所使用的公司公章系伪造的为由向徐州市中院申请中止仲裁执行,随后徐州市中院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针对仲裁案卷中出现的公章做了司法鉴定,发现案卷中出现的两家公司的印章均系伪造。
尽管徐州市中院对于这一系列案件中的9件做出了裁决,但是这个裁决的结果并没有影响到许昌市中院的裁定。
被争议的审判结果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的高级律师陈栋认为,许昌中院在该案件的诉讼程序上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首先立案后没有向徐州裕朗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如果许昌中院受理李少甫的起诉后,按民诉法规定的程序向被诉的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件,李迎军的造假行为在这一环节上就会被立即发现,就不会导致此案能继续进行下去。
其次,确定“诉讼代理人”程序“倒个”。按民诉法规定,“诉讼代理人”只能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后产生,不可能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前就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的做法是,未起诉就已经确立了李迎军作为裕朗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了,这个“诉讼代理人”的确定程序不合法。
第三,案前的审查程序不严。李迎军在本案中捏造了裕朗公司另一“诉讼代理人”李绍,只要法院认真对徐州市工商局2007年6月19日对李绍的“询问笔录”稍加审查,李迎军造假行径就会不攻自破。另外,徐州裕朗公司自成立至今,地址一直在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山桥办事处大楼301室。但许昌中院“30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该公司地址却是徐州市淮海西路155号金信大楼406室,这与李迎军造假的其他10多起仲裁案件并被相关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系列《仲裁调解书》所载明的假地址完全一样。当事人地址不清楚或者不准确,是诉讼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但是,如果许昌中院按法定程序并严格审查案情,就不会使错误走到现在。
最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给裕朗公司和泰山绿色家园的业主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住得好好的房子就要被查封、拍卖,我们当然都不愿意。”一位业主告诉记者:“不少业主听说之后马上搬进来住了,就是害怕被他们拍卖了。受这个官司影响,到现在我们的房产证都下不来。”
“我们说这个房子我们都入住了,法院不能查封。许昌法院说房子卖给我们的时候还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可以查封。”业主向记者诉苦说。
而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张赞宁先生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许昌中院在执行中出现了偏差。一是不应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进行查封。最高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可以预查封”,被诉公司开发的涉案房屋至今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连预查封的条件都不具备,更不具备查封的条件。二是不顾商品房认购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查封、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房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许昌中院却不顾所涉房屋认够人虽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大部分都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已实际占有的事实,而进行强行查封。
许昌中院如此急迫的进行案件执行,其压力或许来自于该案原告李少甫。“原告经常来我们这里闹,还爬上楼顶说要跳楼,搞得我们院长都很害怕。”许昌市中院审判员李随成告诉记者。
有消息人士告诉记者,此案件中,李少甫与李迎军同为河南许昌人,是战友关系。记者多方尝试联系李少甫与李迎军未果。
目前,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已经成立专案组,对李迎军等人涉及诈骗一案立案侦查。2010年4月4日,徐州市金万达与裕朗公司依照法律程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撤销许昌中院“30号民事调解裁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7月2日正式提审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