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昆山市张浦镇某建筑工地正热火朝天地进行施工,承建单位未××建设集团,但实际施工单位为××建设集团下属昆山分公司。施工人将土建部分分包给××建筑队,也就是通常说的包工队来组织施工。2009年10月29日,包工队为了赶工期,由包工头谢某从相邻工地叫来木工张某临时帮工,讲好工钱为按天结算,一天100元人民币,只需干几天天,等招到新工人来了就让其回自己工地。张某工作在工地上工作才半天便不慎从6米高的脚手架上跌落下来,经昆山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背部4肋骨断裂。后该工人要求包工头案工伤待遇赔偿。包工头无力支付赔偿款,张某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按照工伤待遇赔偿。
由于张某对法律规定不熟悉,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时,以××建设集团下属昆山分公司为被申请人,请求确认与昆山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所律师在代理该案件的过程中代理意见简要如下:①建设局备案的建设单位为××建设集团,分公司非适格主体;②申请人张某为临时帮工关系,其于相临××工地的建设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被申请人只系临时帮工关系。即使存在侵权关系,也应该按照人身损害侵权关系来解决,不应当按工伤纠纷来解决;③申请人在缺乏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爬高,存在一定的过错。昆山市劳动局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张某后以××建设集团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胜诉。经工伤申报程序要求××建设集团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行中。
律师点评: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尽量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上述案件中,如能确定申请人与相临××工地存在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就可以认定其为临时帮工,勿需直接承担工伤责任。相反,如无法确定该工人与其他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在事发工地工作半天而受伤,劳动仲裁庭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也会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而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