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马某与成大公司签约,以130万元购买海淀区一处商品房。双方约定,马某先支付3万元的购房定金,再于2006年4月14日前支付剩余房款。如果逾期60天不交纳房款,则成大公司有权和马某解约,并获得3%的违约金。2010年,成大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