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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开发 - 土地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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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23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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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禅城区南庄镇紫洞村原支书、村委会主任刘子荣挪用2370万公款一案近日已有一审判决。禅城区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子荣有期徒刑六年。据了解,刘子荣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当中。
一审判决透露抓捕过程 在禅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中,透露了刘子荣被抓的全过程。原来,在2009年1月6日,禅城区南庄镇政府对该村征地补偿资金库存情况进行审查。南庄镇政府检查发现除660万元用于质押贷款外,刘子荣挪用了征地补偿款1710万元未归还。
当日,南庄镇纪委对其进行调查。同年1月23日,禅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在南庄镇政府抓获刘子荣,次日刘即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此期间,刘子荣曾两度退还全部赃款,并解除了村属企业佛山市名创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名创公司)与银行的质押合同。
据了解, 2003年至2007年期间,禅城区南庄镇紫洞村先后将征地补偿款26135951元存入了名创公司的账户中。检察机关查明,至2009年1月6日,名创公司银行账号只有250万元左右的存款。
土地补偿款定性为公款 刘子荣的辩护律师曾表示,刘子荣的行为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因为从款项性质来看,征地款是村集体资金,征地款打到名创公司账户后,村里已按比例将部分分给了村民,剩下的征地款已转化为村委会集体财产,村委会有自主支配的权力。
对此,禅城区法院指出,土地片用补偿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公款。刘子荣虽然是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可是他负责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实际上是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款管理工作,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刘子荣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补偿款的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他共挪用土地补偿款2370万元,属情节严重。
庭审中,刘子荣的律师还称刘有自首情节。禅城区法院认为,刘子荣是在其基本犯罪事实已被办案机关掌握,在接受调查时才交代事实,不属于自首。不过,鉴于刘子荣能如实交代犯罪行为并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子荣有期徒刑六年。目前,刘子荣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回顾:
小小村官震惊全国 刘子荣,1954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2005年4月至2008年3月间任禅城区南庄镇紫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名创公司是一家没有实际经营的村属企业,但禅城区南庄镇紫洞村村集体的一切收入都会划到名创公司账户下,这其中包括政府划账的26135951元征地补偿款。该账户的支取都要通过刘子荣签名来确认。据指控,2005年9月,刘子荣承担了该村投资高明区三洲国土所工程项目的债权债务,于2005年1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从名创公司账户中挪用征地补偿款共人民币237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偿还债务或赌博。
去年12月1日,该案在禅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名小小的村官,竟然可以挪用两千多万元的资金,说明一些农村内部的财务管理体制存在着严重漏洞。案件开庭当日引来了众多媒体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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