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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 - 物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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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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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交接,没有对业主进行公示,业主向前任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新任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业主再次缴纳物业管理费?记者昨日获悉,一审湖里区法院判处业主将物业费缴给前物业公司无过错,驳回后物业公司追讨物业费的诉求。 本报记者 郭桂花 通讯员 燕琪 湖里区“嘉隆公寓”小区内的厦门某休闲公司的经营场所前有8个停车位。物业A公司认为,这8个停车位被这家休闲公司专用,并且该公司并没有按月向物业公司支付停车位管理费和其他物业费用。经催讨后,该休闲公司仍拖欠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滞纳金以及停车位使用管理费。于是,物业公司将这家休闲公司告上了法庭。 蹊跷的是,休闲公司拿出了发票,证明已将2008年1月至6月的物业管理费及维修金缴交给了“嘉隆公寓”的前任物业B公司。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早在2007年12月12日,物业A公司就与嘉隆公寓小区业委会签订合同,约定业委会委托该物业公司管理嘉隆公寓小区,委托管理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但是,休闲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并不知道物业服务单位变更的情况。因此,休闲公司向小区的前任物业服务B公司支付了2008年上半年的物业管理费并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任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将变更情况告知业主,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前任物业B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没有过错,新任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再次缴交;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小区车位进行管理,但因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讼争车位为业主专属使用,因此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支付专属车位使用费。 近日,湖里区法院称,物业A公司诉求休闲公司补偿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诉求,及停车位使用管理费,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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