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与伍某(女)夫妻二人有套拆迁安置房,总面积83.88平方米。2005年8月,伍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伍某以26.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王某。
可过户时伍某发现,房管局登记的房屋面积为94.31平方米,比原来多出约10平方米。伍某要求王某补给她这10平方米的差价4万元,并拒绝为其过户。王某认为伍某违反合同,故将伍某、叶某告上法庭。伍某夫妇提起反诉。
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请,判决伍某和叶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配合王某办理争议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并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付了款凭啥不过户?
王某诉称,2005年8月26日,她与伍某、叶某通过某房屋置换部介绍,签订《协议》,约定伍某以26.8万元价格向她出售位于高新区的房屋一套。并约定伍某和叶某应无条件配合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否则视同违约。当日,双方还签订了《定金书》,对上述约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之后,王某向伍某、叶某支付了购房款26.5万元,并约定余款3000元待王某取得产权证后支付。2008年7月22日,伍某和叶某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却拒绝协助王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王某向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伍某、叶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另还应支付她违约金3000元。
多出10平方米要补差价
对王某的诉请,伍某和叶某
辩称,2002年取得该拆迁房屋时,与高新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上载明该房面积为83.88平方米,但在房管局登记时实际面积为94.31平方米,房屋面积发生改变。且房屋面积差问题双方一直在协商,不存在违约情况。
同时,叶某和伍某提出反诉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支付房屋面积差价4万元。
对叶某和伍某的反诉,王某辩称,她与叶某、伍某签订《协议》时,是按一套房屋买卖的,双方并未约定单价。且该房屋从头至尾并未发生物理改变。因此,叶某和伍某以登记面积发生变更要求王某支付差价款不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不支持补差价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应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王某已支付购房款,叶某和伍某就应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给王某。但王某提出的赔偿3000元违约金,不予支持。
双方签订《协议》时,叶某和伍某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出售的房屋是拆迁安置而来,并未最终取得产权证一事明知,且应当预见最后核定的面积可能发生变化。双方在房屋交易时按套进行买卖,虽然并不常见,但该交易方式和计价办法,并不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对叶某和伍某要求王某支付差价4万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