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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12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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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将自己的一套回迁房转让给刘先生6年后,因房屋价格飞涨,不协助办理过户,结果被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虽然房产证上注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但(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该类房屋并非经济适用房,也不是法律规定强制禁止交易的房屋,因此判令陈女士协助办理过户。
2002年,陈女士家的平房被拆迁后,拆迁单位以低价卖给她两套紫南家园房屋的形式进行拆迁补偿。由于无力支付房款,陈女士于同年10月,口头约定将其中一套87平方米的房子转卖给刘先生,刘先生支付陈女士26万余元的房款和2万元的“转让费”。
刘先生说,产权证办下来后,该房产证上注明“该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他多次与陈女士协商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但陈女士拒不同意。他要求陈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他。
市二中院认定,虽然房产证上写有“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字样,但该房屋并非经济适用房,并非是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交易的房屋。刘先生与陈女士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刘先生要求陈女士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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