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原告马某受让他人的土地后,因没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后,持转让方的土地使用证起诉,被法院认定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太康县马厂镇政府扩街,并在马厂镇马厂西村新扩了一条南北商业街,2005年12月13日,本村村民刘某在该商业街取得一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2040年12月26日,并有明确的四至。2007年元月26日,刘某将该块土地以32600元转让给了原告马某并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协议一份。但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后马某建房时需从该宗土地东侧南北共同出路上运料,遭到两个邻居的强行干涉,致使马某一年来无法正常施工,经行政村多次调解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得干涉原告建房等。
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原告马某受让刘某转让的国有土地,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现原告马某所持有的属名刘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起诉二被告,属主体不适格。遂依法裁定驳回了马某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