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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9 新闻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中心—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旗下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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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北京邮电大学退休教师向北京邮电大学索要房产证案,今日终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北京邮电大学七日内向退休教师发放其所购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13名北京邮电大学的退休教师称,1996年12月,他们按照北京邮电大学向职工出售住房办法,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院的房屋,并向北京邮电大学交纳了购房款。可是北京邮电大学一直将房屋产权证扣压,迟迟不执行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退休教师们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邮电大学无条件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交还。
北京邮电大学辩称学校正在进行房屋所有权证的发放工作,但发放房产证是有条件的,退休教师必须签订供暖协议书,还要就有关物业管理问题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北京邮电大学称发放产权证的工作是按照学校2009年6月的会议纪要执行的。
在庭审中退休教师们一度非常激动,“我1955年就进入北京邮电大学了,我们都是70岁到80岁的老人了,可是我们连自己的房产证都没有,学校是侵权……” 。经证实,退休教师们的屋产权证在2005年就已经办理完毕,现由北京邮电大学负责保管。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所有权证作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在变更、转移该不动产物权时往往需要以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退休教师们与北京邮电大学在合意的基础上签订《北京邮电大学职工住房买卖协议书》后,双方均应当按照该协议书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退休教师已经交纳相关费用,而且北京邮电大学已经实际代退休教师办理完毕其所购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北京邮电大学同意有条件的发放产权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法院终审判决北京邮电大学自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向退休教师交付房屋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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