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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0.06.23 新闻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中心—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旗下 浏览次数:
 
    自称为配合奥运会的拆迁工程,公司法人刘某擅自找来搬家公司,非法转移法院已经封存的财产。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次北京市首例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上午9时33分,披散着长发的刘某在法警的押解下走进了法庭,她的眼圈发红、声音哽咽。今年49岁的刘某是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10月底从租户手中收回一套位于东城区建国门内的房产,但租户拖欠该公司120万元的房租,因该房产涉及租户另一起官司,法院遂查封了这套房产内的物品,责令该房屋所有人刘某保管。

  2008年7月,刘某擅自找来搬家公司,将法院封存的财产转移到大兴一印刷厂仓库内。2009年11月18日,刘某在拉萨被警方抓获。

  在法庭上刘某自称,因2008年奥运会举办在即,建委和拆迁办曾多次找过她,要她配合奥运会工程,尽快腾出房子以便拆迁。“我和拆迁办反映过,里面有法院封存的财产,拆迁办领导让我去找地方,说长安街边上的房子要推平了,围墙不能露出房顶。”刘某自觉很委屈,“我就觉得拆迁办让我挪,我就挪了……我以为拆迁办和法院说过了。”

  事后,刘某曾让公司副总给法院写了一封告知转移财产的公函,但她并没有直接和法院联系。“我记不清了。”刘某称,“我认为发公函就是告诉法院已经妥善保管了,我真的不知道这是犯法的,我要知道绝对不会这么做。”

  2009年初刘某所在公司更换法人,刘某也更换了手机号码,导致法院无法联系她。在法庭上,公诉人表示刘某虽然不是公司法人,但仍然是法院封存财产的义务保管人。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目无国法,明知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而擅自转移,且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截至发稿时,此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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