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杨先生向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购买了位于石浦的联体别墅一幢,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杨先生支付房款后,置业公司依约于2005年底交付了房屋,后杨先生发现该房屋存在地基下沉、房屋倾斜等质量问题,并导致出现车库内低外高倒返水和排水管倒流现象,杨先生认为该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向法院申请委托房屋鉴定机构对该房质量作鉴定,后法院委托浙江省某建筑设计研究院对该房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房属严重质量问题,因此杨先生要求作为开发商的置业公司予以退房返还房款,并赔偿其升值差价损失、装修损失等合计185万。置业公司认为该房虽然存在地基下沉、房屋倾斜等问题,但可委托专业施工企业采用迫降法纠偏,恢复到正常标准,不影响杨先生正常使用,因此不同意杨先生的退房请求。
浙江阮律师作为置业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阮律师认为:双方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合同中对于房屋质量保证、退房情形已做出约定,而杨先生的房屋出现地该种情况不属于双方约定的退房情形,置业公司应对该房屋进行保修。同时对于浙江省某建筑设计研究院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并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后法院委托同济大学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房屋进行重新鉴定,经过多项科学检测,作出鉴定结论为房屋存在倾斜但通过沉降计算结果和相关规范进行对比,房屋基础并未处于危险状态,可通过纠偏除了达到正常标准。二、根据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十九条约定的质量保修制度、合同附件约定的保修范围,以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规定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看问题的性质是否可修复,可修复的应先修复,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不必然导致双方解除买卖合同,根据同济大学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房屋的检测结果,置业公司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因此对于杨先生退房的要求,置业公司不予同意。
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杨先生同意置业公司委托专业施工公司对房屋下沉、倾斜进行纠偏修复,置业公司对杨先生所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房屋装修等损失作出合理赔偿。
根据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房屋的质量问题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退房的,对于房地产这类大件商品,退房还是有较严格的条件的,同时在质量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结论成为关键性证据形式,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证据中是重要的证据之一,特别是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对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应有标准争议较大,从而凸显了鉴定结论的重要性。司法鉴定结论成为此类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对当事人的责任分担存在较大影响,且由于种种原因,因鉴定人的认知和技术水平及我国特定的社会关系同一案件在不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结论存在误差甚至相反的结果,故作为专业律师对相关技术规范也应了解,这样可对鉴定结果的合理性作一个判断,当然也可对鉴定的合理性请教相关专业人士。 |